消防法第十一條之規定:

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、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,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、窗簾、布幕、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。

前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標示,不得銷售及陳列。

前二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標示,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具有防焰性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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